最高院:可對抗執行的實體權益人,在破產程序中得以行使取回權!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程序后,符合《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八規定的不動產應認定為系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無過錯的不動產買受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張行使取回權,管理人不予認可的,權利人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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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