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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春光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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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北京友誼賓館成功舉辦,1500余位嘉賓與會研討。本屆論壇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北京破產法庭共同主辦,論壇主題聚焦“深化破產制度改革·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應邀出席開幕式并發表主旨演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破產法論壇組委會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沃曉靜,北京市法學會黨組書記、專職副會長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強,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單國鈞先后在開幕式發表致辭。下面為您推送的是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王春光在分論壇研討環節發表的題為“公正與效率原則下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破產處置”的演講文字實錄,由秘書處根據王春光庭長的發言稿整理并經審定,特此說明并致謝。
公正與效率原則下土地經營權入股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破產處置
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 王春光
2025年10月25日
在城鄉統籌發展與破產法完善的背景下,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破產處置,成為平衡各方利益、保障程序有序推進的關鍵課題。
權利分置型土地經營權,因其入股需轉移權利至合作社,涉及債務承擔與權利處置,而非權利分置型土地經營權不納入本次研究。
一、土地經營權的雙重價值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四大基礎屬性
1.財產屬性。“土地是財富之母”,是未經人類協助就已天然存在的生產資料,與勞動結合形成物質財富,是農民經濟收益的核心來源。
2.政治屬性。公平的土地分配是社會穩定的“壓艙石”,私人土地領域的尊重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
3.社會屬性。既是村民互動的“空間紐帶”,也是維護農村公共利益、構建信任社會的基礎。
4.人文屬性。承載“安土重遷”的傳統文化,是鄉土社會人倫關系(如鄰里、宗族)的物質載體。
(二)土地經營權的雙重價值傳承
1.財產價值。繼承土地財產屬性,可通過生產、經營、處分、征收補償等實現經濟收益,屬于法定財產權利。
2.社會價值。一是社會保障價值。土地是農民“就業的崗位、生活的依靠、養老的保障”。二是社會穩定價值。維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凝聚力,保障農村社會秩序穩定。
二、土地經營權的社會價值與破產法價值取向的沖突
(一)清算程序中的沖突
破產清算以“債務人財產最大化”為核心,公平保障全體債權人合法權益。
地方政府以土地經營權“社會保障、社會穩定”價值為由,干預甚至阻礙處置(如要求排除破產財產)。
常見做法是由財政兜底,低價或無償還給農民,將風險轉嫁給政府或債權人。
形成“成功時農民獲利、失敗時政府/債權人埋單”的畸形格局,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與社會信用體系。
(二)重整程序中的沖突
對種植型合作社而言,土地經營權是主要生產資料與收入來源,是重整重生的“核心資本”。
沖突表現是過度強調土地經營權社會價值,導致合作社無法通過處置核心財產化解債務,錯失重整時機;戰略投資人因土地權利處置受限,不愿參與重整,合作社“重生無門”。
三、公正與效率雙維度實踐探索
(一)以公正為原則實現債務人財產最大化
1.精準區分“明股實租”。核心標準:土地經營權是否完整轉移至合作社(使用權、收益權歸合作社)。實踐判斷:名義入股但使用權未轉移的,本質是“租賃關系”,不得列為破產財產。
2.區分權利生成路徑。家庭承包分置的土地經營權需兼顧社會價值,特殊處置(如優先保障農民權益)。“四荒地”經營權(招標、拍賣取得)按普通破產財產正常處置。
3.引導農民理性認知。通過普法宣傳,明確“入股即承擔經營風險”,破除“只享收益、不擔風險”的錯誤認知。
(二)以效率為原則加快土地經營權處置
1.市場化運作降成本。核心思路:引入市場主體(如農業企業、種植大戶),通過自愿協商定價,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避免行政干預低效。
2.設立農民優先回購期權。操作方式:期權費、回購費歸入破產財產→農民可優先低價回購→快速完成處置。三重優勢:提升債權人清償比例;降低農民失地風險;緩解政府維穩壓力,加快破產程序。
3.賦予農民出資人選擇權(重整專屬)。選擇權內容:① 同意處置土地經營權;② 繼續出資保有份額;③ 出資購回土地經營權。目的:平衡農民權益與合作社重整需求,提高重整方案通過率。
(三)建立規范的土地經營權交易市場
1.完善評估作價機制。由政府牽頭建立“土地經營權評估機構庫”,按需設置數量(適配合作社規模)。綜合考量農地質量、承包剩余期限、區域位置、未來升值空間,確保作價公允。
2.建設規范流轉平臺。擴大平臺覆蓋范圍(從市到縣鄉), 豐富服務功能(評估、交易、備案一體化),公開交易信息, 降低交易費用,實現“高效流轉、陽光交易”。
四、司法助力鄉村振興的思考
平衡是關鍵:土地經營權破產處置需堅守“公正”(保障債權人和農民權益)與“效率”(加快處置、助力重生)雙原則,不可偏廢。
路徑是核心:通過“明確界定權利+市場化處置+規范交易市場”,破解價值沖突,實現多方共贏。
實踐價值:為綏化市乃至全國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破產處置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司法方案。
長遠目標:推動破產法與“三權分置”改革深度銜接,以司法力量護航農村土地制度完善與鄉村振興發展。
公號責編:邱宇婷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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